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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6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豫H*****-豫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沿烟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97公里200米附近路段处时,碰撞并碾压道路上行人张某乙(男,66岁,桐城市**镇**村**组**号),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离开现场。经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接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储某某、程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事故形态及痕迹鉴定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豫H*****-豫H****挂重型货车勘查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观清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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