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0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原汽车驾驶员,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乙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沪BG****重型自卸货车沿昆山市巴城镇新澄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祖冲之路、湖亭路红绿灯路口,在东西向直行信号灯为绿灯亮时右转弯过程中,其车辆右侧前轮与沿其右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由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张某乙倒地后又被沪BG****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车轮碾压,造成被害人张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11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
2.证人薛某某、王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剑锋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花园**幢**号车库。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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