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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6********汉族中专文化,退休人员,现住如东县**镇**小区**路**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9时1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苏F1****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如东X352线54Km+530m长沙镇富盐村富强河桥南侧路段,遇有被害人喻某甲(男,身份证号3206231938********)、季某某(女,身份证号3206231946********)前方同向步行,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季某某受伤,喻某甲死亡。2020年6月2日,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喻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泱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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