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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张某甲,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16日17时许,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如皋市252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5KM+435M路段,观察疏忽,未能发现情况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与同向推行手推车的黄某某(女,殁年81岁)发生碰撞,致黄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8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取的被告人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海花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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