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后于同年12月20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牌照为苏H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淮安区梁红玉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翔宇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因观察疏忽、未安全驾驶,与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张某乙、电动二轮车乘坐人张某丙受伤,被害人张某丙经淮安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张某丙不负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现场拨打110,后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6.视频资料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正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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