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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42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市**镇**茶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18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20时40分许,被害人邓某甲驾驶冀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去围场镇,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御线龙头山镇小锥子山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无牌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邓某甲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甲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条件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张某乙、赵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围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1218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于福建省**市**镇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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