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镇**村,现住深州市**镇**村**庄园**幢**单元**室。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T*****号车沿深州市**乡**村北东西公路由东向西倒车时与行人张某乙相撞,造成张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居住于深州市**镇**村**庄园**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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