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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某甲,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75********,汉族,群众,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住******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H*****小型轿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道口时,与张某乙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相撞,致两车损坏、张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治张某乙于2019年8月22日死亡。被告人张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责任认定书、机动车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报告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遇情况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岩青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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