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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1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B*****/皖****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上乘坐张某甲之子张某乙,2005年**月**日出生)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青乐线与迁擂路延伸线路口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彭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彭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于现场等候。2019年7月26日,经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案人员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过磅单、称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玮

(院印)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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