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社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9时29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孟津县**专用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孟津县**镇**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撞住同向前方行人张某乙,造成张某乙死亡,张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张某丙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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