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公司**,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街**家园**号楼**单元**号,住**街**家园**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8时20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蒙E*****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成吉思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成公司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斜过道的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17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2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刑事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永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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