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无,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一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3日07时47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粤B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龙岗区**街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路与**路交汇路口右转弯时,该车车头右侧与同方向行驶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的张某乙发生碰撞碾压,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车检情况:1.根据粤南[2020]车鉴字第1215号鉴定意见,粤B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粤B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2.根据粤南[2020]车鉴字第1216号鉴定意见,张某乙驾驶的自行车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2005)中的相关规定。
涉酒涉毒情况:1.根据粤华大[2020]毒鉴字第1157号鉴定意见,张某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根据粤南[2020]毒鉴字第5640号鉴定意见,张某甲血液未检出筛查范围列表内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成分。2.根据粤南[2020]毒鉴字第5642号鉴定意见,张某乙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小于5mg/100ml;根据粤南[2020]毒鉴字第5641号鉴定意见,张某乙血液未检出筛查范围列表内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成分。
尸检情况:根据粤南[2020]病检字第161号鉴定意见,张某乙符合生前胸部与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碰撞、刮擦等造成严重的闭合性胸部损伤,导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车速情况:根据粤南[2020]痕鉴字第1988号鉴定意见,粤B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通过视频画面时(在07:47:52第15帧至07:47:52第19帧时间内)的行驶速度范围为11km/h~14km/h。
痕检情况:根据粤南[2020]痕鉴字第1987号鉴定意见,1.张某乙骑行的自行车碰撞碾压痕迹,符合粤B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保险杠右侧与张某乙身体接触碰撞,致自行车倒地,被货车右前车轮碾压形成。2.张某乙身体损伤痕迹,事故发生时,张某乙处于自行车驾驶位状态,其身体与粤B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保险杠右侧接触碰撞,倒地被货车右前车轮碾压形成。
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事故认定:张某甲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道行驶右转弯时疏忽大意,未察明道路情况确保安全驾驶,且超过核定载重11%,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有证据证明张某乙在此事故中有违法行为。
张某甲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道行驶右转弯时疏忽大意,未察明道路情况确保安全驾驶,且超过核定载重11%,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无证据证明张某乙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张某甲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委托书、劳动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车损坏、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 王一如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刑事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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