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住湖北省京山市新市**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京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京山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6日,经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鄂H****3小型轿车沿京山市新市镇幸福路由北向南驶入S265客新线46KM新市镇白骨洞村五组交汇路段左转弯时,车某某侧滑驶入路左,导致轿车车身右侧中部偏后与行人周某某发生接触、右侧后部与路边围栏接触,造成车某某、围栏受损、周某某当场死亡。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546mg/100ml。经认定,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接警信息登记表、张某甲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张某乙(张某甲父亲)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周某某户籍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8211201900003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公鉴(病)字[2019]7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湖北明鉴[2019]毒鉴字第1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军安[201 9]痕(交)鉴字22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2P29-39)勘验照片25张;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甲血样提取过程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川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联系电话:1587292****)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湖北省京山市新市**路**号**栋**单元**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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