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案发时工作单位郴州市**运输建设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现住苏仙区**街道**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湘LA****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郴州市北湖区太排冲村出发,沿着郴州大道由西向东驶往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方向。15时55分左右途经郴州大道桂阳县**镇**村**组路段时,撞到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无名氏,造成车辆受损、无名氏经120医生确诊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不知名在交通事故中所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一直留在现场配合调查。立案后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120值班工作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死因鉴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车辆痕迹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卫卫

检察官助理:豆利芝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