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六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队)。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0时4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悬挂牌号为皖03****的载货汽车在苏州市南环快速路071号路灯杆附近路段倒车过程中,被牌号为苏E9****的小型客车追尾,事故致小型客车驾驶员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害人唐某某经苏州市立医院本部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鉴定,牌号为皖03****的载货汽车是套牌车辆,超重且具有安全隐患。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唐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乙、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顾建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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