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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社。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审查涉嫌交通肇事罪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川Y****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绕城高速内环行驶至K30+300米附近时,所驾车辆左后轮突然爆胎,车辆失控后翻车,致车上乘坐人被害人魏某某被甩出车外受伤后死亡,乘坐人被害人张某乙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当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现场归案。经鉴定:魏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某、张某乙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魏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张某乙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员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血醇检验报告、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其当庭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鲲鹏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592838****);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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