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阳市南明区**号**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居委会**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1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案件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7时44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贵A****L号小型轿车在贵阳市云开线沿水田镇往新添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云开二级公路6KM+900M路段时与被害人冯某某(时年75岁,已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随后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张某乙驾驶并停放于加宽道的贵A****3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与同乘朋友贾某某颜某某栗某某将被害人冯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并指使贾某某为其顶包。2020年6月8日,冯某某贵阳市乌当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推断冯某某系多发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乌当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甲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某乙的违法过错行为与此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冯某某无违法过错行为,此次事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侦破经过、户籍信息、交通事故现场查勘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电动车合格证及收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复印件、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委托书、 委托社会鉴定机构检验鉴定申请书、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检验鉴定意见及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协议书及收条、张某甲就医治疗凭证、检查凭证、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姜某某张某乙颜某某栗某某何某某张某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书筑公交鉴(病理)字〔2020〕139号;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鉴字第SJGZ0321号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民警到医院急救现场调查的视频;事故现场查勘录像;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录相;询问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交通管理规定,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甲肇事后虽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救治,但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指使他人顶包,属于肇事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正仙

检察官助理  黄  蓉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504****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1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