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4********,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轮胎式装载机,沿郑州市化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向西约200米处向南左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沿化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向南左转弯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待至民警到达。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接警记录、120电话受理记录表、发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州院前急救病历、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有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意见书、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斌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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