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北碚区**镇**小区**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渝A5****的小型轿车,搭载朱某某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出发,往北碚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两江新区金山大道协信星都会段时,其超速行驶,致与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相撞,造成张某丙当场死亡,张某乙左髂骨、左耻骨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张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拨打110、12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张某甲已对张某丙家属及张某乙进行赔偿,并取得张某丙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病例、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赔偿材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尸检报告、车辆性能、车速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
6.道路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景林
检察官助理 :刘 溉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所:重庆市北碚区**镇**小区**区**栋**-**;联系电话:1359455****,1329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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