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或其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赣CT****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1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因疲劳驾驶犯困,行至2353KM+840M佛冈县汤塘镇三十米大街路口,追尾碰撞同车道前方等待绿灯通行由张某乙驾驶并搭载钟某甲、叶某某的粤R3****小型轿车,导致粤R3****小型轿车往前碰撞前方聂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聂某某车辆再往前碰撞钟某乙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四车损坏,张某乙、钟某甲受伤,叶某某当场因颅脑损伤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并等候交警到场处理。
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叶某某、钟某甲、聂某某、钟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被害人钟某甲至今住院,全身多处骨折,四肢瘫痪。经依法鉴定,张某乙所受损失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甲赔偿钟某甲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肇事车辆;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院诊断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疲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追尾碰撞前车引发连环相撞,造成四车损坏,一人死亡,一人四肢瘫痪重伤,一人轻伤二级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甲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照福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四册(含光盘卷一册);
2.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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