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9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路**号,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云A****B小型轿车,沿崇明区港沿镇漾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鲁北北路路口处,因未按规定让行且超速行驶,与被害人李某某沿鲁北北路由东向西骑驶的号牌为上海****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导致李某某跌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3月26日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本起事故的民事赔偿已通过崇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来沪人员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等身份信息。
2.公安机关出具的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确定、到案及交代等概况。
3.公安机关调取的验伤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居民死亡推断书等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发生车祸,后治疗无效于2020年3月26日去世,直接死亡原因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4.公安机关调取的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已经通过民事判决解决。
5.公安机关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毒驾(尿检)登记表检测结果证实,2020年1月17日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呼气中没有酒精含量;2020年6月29日对其进行毒驾(尿检)检测,其结果呈阴性。
6.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行驶证、驾驶证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证实,涉案车辆信息齐全、被告人张某甲具有驾驶资格。
7.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8.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20年1月17日13时50分,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9.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李某某符合在多囊肝、多囊肾等疾病的基础上,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腹、右下肢损伤及失血性休克,继发脑软化坏死、肺部感染、尿路感染、心律失常、水电解质紊乱等,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建议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在其死亡中的参与度为70%-80%。
10.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检材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11.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云A****B”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48公里/小时。
1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母亲李某某在2020年1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3月26日去世。
1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洋阳
检察官助理:聂怀广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02185****。
2. 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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