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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4日1时许,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8)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侧时,车辆驶入道路中心左侧,与被害人许某某(河北省人,殁年51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无号牌)相撞后,三轮摩托车又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牌号京临1**5)相撞,造成许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许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4106****;保证人张某乙,联系方式:1316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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