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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苏F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如东X303线7KM三岔口路段,遇有被害人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66********,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镇**村**号)在道路上步行,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事发后,张某甲逃离现场,于当日21时43分在其家中电话向公安民警投案。2020年3月9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甲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金盛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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