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6岁,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人,住孝义市**园**号楼**单元**室,因无证驾驶,2020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鲁D****Y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路与梧桐街交叉路口时,与秦某甲驾驶安川牌电动二轮车,沿迎宾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该处相撞,发生致秦某甲受伤后,经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秦某甲符合交通事故导致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尸检照片、抽血照、限速照片、驾驶证及行车证查询、行车证复印件、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秦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司法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检验报告、痕迹及车速鉴定;
5.视听材料:光盘壹张;
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瑞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询问笔录、限速照片、解除拘留证明材料共陆份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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