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石**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6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皖G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无为市石黄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石黄路磊达水泥厂东大门处,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皖BH****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张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7日死亡。经认定,张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潘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香香
代理检察员:王莎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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