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巨野县**镇**庄**村**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1月2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6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盛昊牌电动四轮车沿巨野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楼路段时,将步行的被害人张某丙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逃逸。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乙、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尸体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培钦
检察官助理张晨晨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