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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轻型箱式货车,在郓城县**镇**村大街上由南向北倒车至方氏电器门口时,与行人张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乙受伤,被害人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郓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郭东亚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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