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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 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3251991********,初中文化,户籍地为通辽市库伦旗**镇**村,住通辽市库伦旗**镇**村**组**号,个体。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库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蒙G*****号微型轿车沿库伦旗六家子镇三道洼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稻田村南路段时驶入逆行线,与由南向北行驶郭某甲(未成年人)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郭某甲受伤,两车损坏。2019年08月23日,被害人郭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库伦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甲的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经库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2019年09月04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郭某甲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给付郭某甲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63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住院病历首页、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保险单、查询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罚款收据、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赔偿调解书、收据、谅解书;

    2、证人张某乙、郭某乙、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体痕迹检验笔录及照片;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车速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静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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