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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90********,蒙古族,高中文化,内蒙古欧通能源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2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蒙A*****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武川县沿哈西公路Y030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公里+200米处左转弯时,由于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路边菜窖墙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乘车人赵某甲、赵某乙受伤,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公共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蒙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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