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叶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9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持A2驾驶证,在实习期内驾驶皖M8****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北部干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六合区冶山街道后洪路段时,遇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叶某乙在此路段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双方发生碰擦,致使陈某某当场死亡,叶某乙受伤,两车损坏。叶某乙于当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叶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甲、周某某、孙某某、应某某、张某乙、朱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殷某某、毛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文书;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建军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35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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