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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无牌照的中国龙工LG855铲车(装载机),沿井元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井元线1公里300米(井陉县**村南桥南)路段时,与同向前右侧行人于某某相刮撞后碾压,造成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牌照第一类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右前方行人动态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违反装载要求载物,被告人张某甲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向办案民警如实反映事故事实。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甲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情况、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谅解书、收条、血样提取登记表、声明、证明、交通事故返还车(物)凭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行驶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英    

检察官助理:刘圆圆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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