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路**号**院**号,现住涿州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农业基地前时,左前车轮胎爆胎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与张某乙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致张某乙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乙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鉴定书、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报告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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