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鄂H*****号小型轿车沿京山市新市镇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山**制药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车辆与前方同向行走的张某乙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乙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时间校准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民事赔偿材料;2.证人钱某某、徐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提取笔录、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怡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7195****)。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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