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6********,侗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住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鄂Q****9号小型汽车由宣恩县晓关乡沿232省道向咸丰县城方向行驶。张某甲驾车行驶至咸丰县斩马河丁家湾路段时,因在无照明的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且车速较快撞上前方未靠边停放的鄂Q****5号两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张建华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张建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咸丰县公安局认定,张某甲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张建华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3.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咸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等;5.现场处警视频;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某某某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10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小生

检察官助理:叶长丰

舒莉

2020年12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78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