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潜江市**镇**村*组,住潜江市**镇**村*组*号,于2020年6月29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鄂NC1***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34国道潜江市襄岳路**公路段时,遇吕某甲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张某甲遇此情况向左打方向避让时,所驾车前部将吕某甲撞倒,张某甲所驾车冲到道路东面的隔离花坛上,造成吕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构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弃车离开现场,由其父何某某帮其顶包。2020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潜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认定,张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安葬费3万元,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照片等物证;2.报警受理单、接处警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投案经过、户籍信息、通话记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及简易程序处罚书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吕某乙、邓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卡口照片;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琼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