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7 月01 日13 时49 分,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鄂JG7*** 小轿车沿黄梅县横山公路由苦竹往大河方向行驶,行至黄梅县**乡**村**路段时,与洪某某驾驶的对向行驶的鄂J5A*** 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洪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弃车离开现场于同日14时25 分到苦竹派出所投案,当天16时42分,黄梅县交警大队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100ml,经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洪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张某甲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洪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鄂JG7***小型轿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害人洪某某的身份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单、鄂J5A***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黄梅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杨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司)鉴(病)字【2020】47号鉴定意见书一份,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九司鉴中心【2020】车痕字第X11-54号、【2020】毒鉴字第772号、【2020】毒鉴字第773号鉴定意见书三份;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的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100ml,系酒后驾车;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志东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羁押在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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