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70********,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荣成市上庄镇邢格庄村305号,捕前住荣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1月17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吸毒,于2016年1月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6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文登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文登**中南侧,其驾驶的轿车前端与由东南向西北横过**路的被害人白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致白某乙受伤。白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7日死亡。经鉴定,白某乙符合生前头面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甲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弃车逃逸,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处置指令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子档案、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屈某某、白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卡口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慧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1页,证据光盘1张,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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