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9月2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98年12月21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因违章驾驶资格已停止使用)闽******号轻型自卸货车从上杭县**镇**村**路**号门口起步准备沿村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碰撞车右前方行人张某乙(男,2岁),造成张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向上杭县公安局报警,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见车6福建福建省福建;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姗姗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61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祖训家规。
张氏祖训家规
笃忠敬言
急公守法,完粮息讼。
敦孝悌言
事事亲敬,敦宗睦祖。
严杂敬言
奸盗赌博,占欺谋吞。
注释:热心公益,遵守法度。交纳田赋,平息争讼。孝敬父母,团结同族,使家族和睦、同族之间友好相处。严禁赌博、盗窃、欺诈、侵吞他人财产等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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