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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公诉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镇**街**组,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小区**栋**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经检验乙醇含量为149.8mg/100ml)驾驶蒙B7****小型轿车(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为115km/h,车上张某乙乘坐),沿九原区庆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冷库路交叉路口处,所驾车辆前部与停驶等待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刘某某(经检验,未检出乙醇)驾驶的蒙BT****小型轿车(车上王某某、马某某乘坐)尾部发生碰撞,致蒙BT****小型轿车翻车,刘某某当场死亡,张某甲、王某某、马某某受伤,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

(2)事故现场照片

(3)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

(4)死者刘志伟人员基础信息若干张,张某甲身份证及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两辆机动车行驶证正副页、张某甲及刘志伟驾驶证正副页

(5)机动车车辆保险单份

(6)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

(7)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9)诊断证明书

(10)情况说明

(11)协议书

(12)收条

(1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14)情况说明

(15)死者照片若干张

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夜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停驶等待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刘志伟驾驶的蒙BT****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军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正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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