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7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建瓯市**镇**路**号,暂住本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3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张某甲租赁本区**路**弄**号**室,伙同黄某某、张某乙、叶某某(均另案处理)各自以女性身份通过陌陌、微信等方式与他人聊天并约嫖,约嫖成功后介绍杜某某、李某某等人至客人提供的地点提供性服务,张某甲从中获利并参与其他人的获利分成。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张某乙、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地点照片及对微信截图的指认证实,2020年3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其等人在本区**路**弄**号**室,各自以女性身份通过陌陌、微信等方式与他人聊天并约嫖,约嫖成功后介绍杜某某、李某某等人至客人提供的地点提供性服务,卖淫女收取嫖资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抽成给其等人,其中叶某某2020年4月加入。其等人均称仅参与自己介绍卖淫的获利分成,但被告人张某甲对每个人介绍卖淫的获利都从中抽成。
2.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地点照片证实,其二人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共同租住在本区**路**弄**号**室,由张某甲等人负责网络招嫖,介绍其二人向客人提供性服务,其二人收取嫖资并将获利分成交给张某甲。其中杜某某证实2020年5月29日张某甲介绍其至酒店提供性服务。
3.证人王某某、邸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地点照片证实,2020年5月的一天,杜某某向王某某、李某某向邸某某提供性服务并收取嫖资。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张某甲及黄某某、张某乙、叶某某处共扣押到手机九部、银行卡三张、吉利牌汽车一辆,其中张某甲的两部手机及一张银行卡已随案移送。
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腾讯公司出具的财付通交易记录数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与证人黄某某、张某乙、叶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转账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邸某某因卖淫嫖娼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张某甲系被抓获到案。
9.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地点照片及对微信截图的指认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晨怡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证据材料一袋。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8.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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