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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介绍卖淫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6年1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86********,初中文化,汉族,无业,住本市武进区****花园****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新村****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谢某某、菲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微信介绍卖淫女,由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微信在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嫖客,待与嫖客谈妥价格后,再由谢某某、菲某某安排卖淫女,除卖淫女收入外,确定45%为张某甲的分成:

1.2019年11月17日下午,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由谢某某联系卖淫女张某丙,后张某丙在本市武进区万泽玛利亚酒店2017房间内向刘某某卖淫1次,得款1100元。

2. 2019年11月20日晚上,经被告人张某甲给介绍,由谢某某联系卖淫女张某丙,后张某丙在本市武进区万泽玛利亚酒店2019房间内向周某某卖淫1次,得款1100元。

3. 2019年11月17日下午,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由菲某某联系卖淫女张某丁,后张某丁在本市武进区万泽玛利亚酒店1912房间内向陈某某卖淫1次,得款1500元。

4. 2019年11月21日晚上,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由菲某某联系卖淫女张某丁,后张某丁在本市武进区万泽玛利亚酒店2707房间内向陈某某卖淫1次,得款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茹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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