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2********,本科文化,原**会馆一店经理,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吕飞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31日至8月30日,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7月17日至7月31日、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系范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会馆一店经理,先后多次介绍会馆卖淫人员与顾客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并约定卖淫嫖娼费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卖淫人员田某某与男子王某某在本市河西区**酒店客房内实施卖淫嫖娼活动。
2、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卖淫人员田某某与男子董某某在本市河西区**酒店客房内实施卖淫嫖娼活动。
3、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卖淫人员田某某与男子张某丙在本市河西区**酒店客房内实施卖淫嫖娼活动。
4、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卖淫人员甘某某与男子张某丁在本市河西区**酒店客房内实施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入住登记、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甘某某等人的证言;
3、涉案人员高某某、叶某某、杜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主体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参加范某某恶势力犯罪活动,介绍2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 涛
检察员: 于 菲
2019年12月27日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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