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住**乡**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原系本市**镇**酒店保安员。张某甲在该酒店上班期间认识了一名年约40岁的肥胖女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该女子让张帮忙介绍酒店客人嫖娼,承诺每介绍一位客人嫖娼的给予张20元好处费,张见有利可图便答应帮忙。
2014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张某乙、游某泽(均另案处理)到该**酒店入住**房。被告人张某甲在与张某乙交谈中得知张某乙、游某泽想嫖娼,张便打电话联系安排了两名失足妇女朱某平、张某丙(另案处理)到该**房卖淫,分别以45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两次。2014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接匿名群众举报后在该**房内将正在卖淫嫖娼的张某乙、游某泽、朱某平、张某丙当场抓获。经网上追逃,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4日18时许在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工业园**工地宿舍将张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介绍卖淫两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燕清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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