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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介绍卖淫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3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人,住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在百度贴吧等社交软件上招揽嫖客,后将嫖客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陈某某,由陈某某安排卖淫女黄某某、张某甲上门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关系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沭阳县公安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以后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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