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与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事先通谋,共同招募、纠集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中张某甲招募、安排郑某某、王某某与“小贵州”、“小龅牙”等卖淫女由朱某某安排卖淫,被告人张某甲与朱某某及卖淫女按照1:4:5的比例对卖淫款进行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初的一天,经陈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联系,张某甲、朱某某分别安排郑某某与魏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在万达广场一公寓向卓某某卖淫。
2.2019年3月3日晚,经周某甲(另案处理)介绍、朱某某联系,以每人800元的价格,张某甲、朱某某分别安排郑某某、“小贵州”、“小龅牙”及魏某某等5名卖淫女至镇江市中山桥慕思宾馆,分别向嫖娼人员周某乙、于某某、吴某某、陶某某、任某某等5人卖淫。
3.2019年3月12日,经朱某某联系并以每人1200的价格,张某甲安排排郑某某、王某某并由朱某某将2人送至丹阳维也纳宾馆分别向冷某某、壮某某卖淫,郑某某在该宾馆913房间向冷某某卖淫,王某某在918房间欲与壮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案发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朱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张某甲辨认相关人员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田云山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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