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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爆炸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东侧,不配合北京市顺义区**镇**部门工作人员环境治理工作,将家中煤气罐搬至现场,打开阀门并使用打火机点燃煤气罐,后将煤气罐抛向人群。

被告人张某甲后被查获。作案工具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村拆迁工作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徐某某、张某乙、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基本身份信息、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点燃煤气罐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道慧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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