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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7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同李某甲(在逃)驾驶一辆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盗窃赵某某(男,时年40岁)所有的一只牧羊犬时,被赵某某发现,后二人驾车逃走。逃跑过程中,为躲避赵某某驾车追赶,被告人张某某向沿途阳马路、土西路、温南路等路面抛洒铁质“不倒钉”,致使赵某某、马某某、丁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邓某某、明某某等人所驾驶的汽车轮胎被扎,危害公共安全。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110接警单、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的前科及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马某某、丁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邓某某、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沿途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向公共道路抛洒“不倒钉”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吉鹏

检察官助理:高帝雯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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