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村**街**号**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被告人张某甲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兄嫂张某乙家中,因房屋产权纠纷与张某乙发生争吵,便将张某乙家中的天然气管道损坏,导致天然气泄漏,又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泄漏的天然气点燃。因惧怕发生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甲与兄、嫂一起将火扑灭。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矿区责任区刑警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一览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讯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的询问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娜
2020年9月3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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