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路**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9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乘坐苍南苍运公交公司(车牌号为浙C0****)的公交车,途经龙港市巴曹片区炉头村时,用随身携带的拐杖敲击公交车玻璃,要求公交车驾驶员徐某某停车,被害人徐某某明确告知被告人张某甲该处非公交车停靠点而继续驾驶公交车往前行驶。当日9时29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驾驶座旁,用拐杖对正在驾车行驶中的驾驶员徐某某进行殴打。当日9时31分许,被害人徐某某见劝阻无效后,立即靠边停车并报警。当日9时 33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抛弃打折的拐杖后,又随手拿起公交车内一把扫帚对公交车司机徐某某继续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经同车女乘客持续劝告、阻拦后仍不停止殴打被害人徐某某,最终造成徐某某右手中指被殴打致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病历、证明、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体表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枝然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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