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单元**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志清: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从微信名为“AA发达“的人(身份未查清)处购买了一枚“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的公章及一枚“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骑缝章”,为张某乙和王某甲伪造离婚判决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翁旗支行办理了贷款,并为自己伪造了一份假的法院离婚判决书到中国银行办理了贷款。
2、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伪造了“玉田县供销大厦有限公司”的一枚公章和一枚财物专用章“赤峰市鑫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一枚公章和一枚财物专用章、翁牛特旗**镇**食品加工厂的一枚公章,合计伪造了五枚公章,企业印章,为他人伪造收入证明和工资表到银行办理贷款使用,另查明张某甲购买了36枚个体工商户的公章及财物专用章,为他人伪造收入证明和工资表到银行办理贷款使用。
3、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从微信名为“AA发达”的人“身份未查清”处分别给杜某某、杨某某、赵某甲购买了四本假房权证,利用一本假的房权证给杜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了贷款,其余三本没有使用,假房权证在案发前已经被张某甲销毁。
4、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从微信名为“AA发达”的人处分别购买了王某乙和王某丙的假离婚证和假户口本各一本,邱某某和赵某乙的假结婚证一本,贾某某和于某某的假结婚证一本。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合计购买了二枚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了二份判决。伪造了五枚公司、企业印章,购买了四本假房权证,购买了三本结婚证和离婚证,一本户口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涉案印章等物品;2、书证一组;3、证人王某甲、赵某乙、鲍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伪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 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娟
检察官助理:董志会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务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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